(2017)冀09民终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秀华、刘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华,刘艳,刘焕焕,刘成,刘本东,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华,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焕焕,女,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男,199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基本情况同上诉人李秀华,系以上三上诉人的母亲。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江、张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本东,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北街村。注册号:130927600116243。经营者:孙会云,女,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秀华、刘艳、刘焕焕、刘成因与被上诉人刘本东、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秀华、刘艳、刘焕焕、刘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刘本东、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秀华、刘艳、刘焕焕、刘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秀华、刘艳、刘焕焕、刘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721.88元,减半收取4860.94元,由上诉人李秀华、刘艳、刘焕焕、刘成负担。上诉人李秀华、刘艳、刘焕焕、刘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722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