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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先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先兵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先兵,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现住广德县。被告人何先兵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某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先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晨曦、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先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15时许,广德县公安局誓节派出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何先兵位于广德县誓节镇阮村村下河洲的家中查获土枪一支,该枪支系被告人何先兵十几年前从高某,4处得来,后一直由其本人持有。经鉴定,被告人何先兵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推动弹丸发射的非制式枪支。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高某,4、何某的证言;被告人何先兵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先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先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先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15时许,广德县公安局誓节派出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何先兵位于广德县誓节镇阮村村下河洲的家中查获土枪一支,该枪支系被告人何先兵十几年前从高某,4处得来,后一直由其本人持有。经鉴定,被告人何先兵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推动弹丸发射的非制式枪支。涉案枪支一支已被广德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何先兵户籍信息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证人高某,4、何某的证言;被告人何先兵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先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先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先兵非法持有枪支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何先兵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何先兵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先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顺发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二、被告人何先兵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启宏人民陪审员  劳维台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浩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