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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陕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2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2014年四季度至2015年四季度商铺物业费1745.10元、2013年和2014年地下室30%采暖费1551.20元、2015年卫生费72元,共计3368.30元。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396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华某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27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