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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晓辉与呼伦贝尔市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辉,呼伦贝尔市汇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372号原告:刘晓辉,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呼伦贝尔市汇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辉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刘晓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刘晓辉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吴静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