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永秋与海翼置业(三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秋,海翼置业(三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402民初829号原告:陈永秋,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辉,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立,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翼置业(三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谢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限,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蔡乐,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秋与被告海翼置业(三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永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海翼公司向陈永秋支付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违约金9524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6日,陈永秋与海翼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陈永秋向海翼公司购买其开发的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04幢702号商品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款639230元,以按揭付款的方式支付;海翼公司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陈永秋使用,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以下简称初始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海翼公司提供的资料交付陈永秋。如因海翼公司原因,陈永秋不能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海翼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款的0.01%向陈永秋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陈永秋依约向海翼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海翼公司虽于2015年6月29日向陈永秋交付案涉房屋,但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初始登记,导致陈永秋不能在交房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海翼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支付陈永秋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违约金9524元。海翼公司辩称,1、逾期办理初始登记并非海翼公司的原因所致;2、陈永秋未按约定在交房时与海翼公司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无权向海翼公司主张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违约金;3、退一步而言,陈永秋主张的逾期办证天数依法应予以扣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海翼置业(三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8月23日前向陈永秋支付逾期办证补偿金4666元,该款项汇入陈永秋指定账户(户名:陈永秋;开户行:中国银行三明市分行;账号:62×××14);二、陈永秋与海翼置业(三明)发展有限公司就中央领域项目逾期办证纠纷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永秋不得再就该纠纷向海翼置业(三明)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三、案件受理费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陈永秋负担。(该款应于案件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