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德振、杨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振,杨婷婷,韩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81号申请人张德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杨婷婷,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韩锡刚,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德振与被申请人杨婷婷、韩锡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自有的房权证号为胶私转字第号房产两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8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位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等。二、查封申请人张德振所有的胶私转字第号房产两处。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等。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