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1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1行初146号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2号-4102号。法定代表人王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磊,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法定代表人宋力威,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负担。审 判 长  张战华审 判 员  刘智鑫代理审判员  刘 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昊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