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894号原告马某。被告朱某。原告马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