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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894号原告马某。被告朱某。原告马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