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村第三村民委员会与韩发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村第三村民委员会,韩发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005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村第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三村。负责人人:林旭昇,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发奎,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村第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韩发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村第三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村第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村第三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