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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郑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郑林,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袁丽菊(郑林之妻),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6号派胜云天商务大厦8-10层。负责人:徐国夫,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3580元(其中执行标的112000元、执行费15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