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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卢林旺与贾汉城、贾智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旺,贾汉城,贾智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2民初2010号原告:卢林旺,男,1972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贾汉城,男,1953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贾智增,男,1979年生,汉族,住青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卢林旺诉被告贾汉城、贾智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卢林旺与被告贾汉城、贾智增均认同西岸国际小区3号楼2单元西门(17A03,清州镇字第S201603883号)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同意于2017年6月30日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