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姚县金都酒楼与张海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姚金都酒楼,张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大姚金都酒楼,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咪依噜大街。被申请执行人张海锋,男,生于1990年,苗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三岔河镇。关于大姚金都酒楼申请执行张海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海锋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大姚金都酒楼于2016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120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全案执行完毕,剩余未执行款项自愿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6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