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土左旗沙尔沁镇中此老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土左旗沙尔沁镇中此老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土左旗沙尔沁镇中此老村委会,地址土左旗沙尔沁镇中此老村。法定代表人常文员。委托代理人乌建林,律师,经世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土左旗沙尔沁镇中此老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5)土左民初字第014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土左旗沙尔沁镇中此老村委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网上银行等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时我院依法静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左民初字第0143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哈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