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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海林、亓小兵贪污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林,亓小兵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6刑初42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林,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绛县,初中文化,绛县安峪镇仓丰村村委会主任,中共党员,绛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住绛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亓小兵,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绛县,初中文化,绛县安峪镇长杆村村委会主任,中共党员,绛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住绛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林、亓小兵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素宏、武永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海林、亓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王海林在担任绛县安峪镇仓丰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实施绛县农业委员会下拨给仓丰村的新增粮食产能项目玉米秸秆还田2315亩项目任务过程中,因仓丰村完成不了该亩数,经镇政府有关领导同意,被告人王海林打电话给时任绛县安峪镇长杆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亓小兵,将仓丰村825亩的秸秆还田项目分给长杆村,由被告人亓小兵提供虚假的秸秆还田签名表及与农机户签订的秸秆还田协议书,骗取国家秸秆还田补助款。被告人亓小兵安排长杆村会计丁某甲与农机户尉某签订虚假协议,并填写虚假玉米秸秆还田签名表。被告人王海林上报后骗取国家玉米秸秆还田补助款33000元。被告人王海林分得16000元,被告人亓小兵分得12000元,尉某分得5000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1、协议书、玉米秸秆还田签名表,户籍证明、绛县安峪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出具的证明,询问尉某、丁某甲、马某甲、亓某等证人笔录,被告人王海林、亓小兵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林、亓小兵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家专项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海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被告人亓小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王海林在担任绛县安峪镇仓丰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实施绛县农业委员会下拨给仓丰村的新增粮食产能项目玉米秸秆还田2315亩项目任务过程中,因仓丰村完成不了该亩数,经镇政府有关领导同意,被告人王海林打电话给时任绛县安峪镇长杆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亓小兵,将仓丰村825亩的秸秆还田项目分给长杆村,由被告人亓小兵提供虚假的秸秆还田签名表及与农机户签订的秸秆还田协议书,骗取国家秸秆还田补助款。被告人亓小兵安排长杆村会计丁某甲与农机户尉某签订虚假协议,并填写虚假玉米秸秆还田签名表。被告人王海林上报后骗取国家玉米秸秆还田补助款33000元。被告人王海林分得16000元,被告人亓小兵分得12000元,尉某分得5000元。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海林、亓小兵将赃款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决定书、提请立案报告,证实案件来源;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海林是1971年6月8日出生,被告人亓小兵是1966年11月6日出生,案发时均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2)安峪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王海林为仓丰村村委主任,亓小兵为长杆村村委主任;(3)中共安峪镇党委证明,证实王海林、亓小兵是中共党员;(4)、绛县安峪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证明,证实亓小兵、王海林是我镇出席绛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县代表。3、山西省绛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证实玉米秸秆还田项目建设点有仓丰村;4、安峪镇仓丰村会议记录,证实村委会讨论有玉米秸秆还田事项;5、山西省绛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工程建设项目秸秆还田协议,证实绛县农业委员会与绛县安峪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玉米秸秆还田协议,安峪镇政府于2015年11月15日前完成18450亩秸秆还田任务。安峪镇政府与安峪镇仓丰村委会于2015年8月16日签订玉米秸秆还田协议书,仓丰村委会须在2015年11月15日前完成2315亩秸秆还田任务。安峪镇仓丰村委会与陈某于2015年8月17日签订协议书,陈某在2015年11月15日前完成1490亩秸秆还田。安峪镇仓丰村委会与尉某于2015年8月17日签订协议书,尉某在2015年11月15曰前完成825亩秸秆还田;6、2013年绛县新增粮食产能项目玉米秸秆还田汇总表,证实有尉某签字,并有村民姓名、身份证号、数量、签名的玉米秸秆还田签名表,共涉及825亩;7、绛县农业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山西省绛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国家增补投资)建设项目》由山西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3年10月编制完成了项目实施方案,2014年7月15日山西省发改委作出《关于新绛、绛县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县农委于2014年8月20日接到项目批复。2015年8月11日县农委与安峪镇政府签订玉米秸秆还田协议书,要求于同年11月15日前完成。关于仓丰村玉米秸秆还田面积部分由长杆村实施说明:仓丰村面积2315亩,实际玉米面积不足,原计划两年实施完,后省农业厅要求2015年底必须完工,农委同意在不出项目镇的情况下可以将剩余面积调整到临近村实施。拨款过程:农机大户尉某2016年元月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玉米秸秆还田作业发票33000元,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和银行账号,县农委会计于2016年2月根据发票在国库支付局支付。8、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及尉某、陈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尉某取款凭条,证实2016年2月3日尉某账户入账33000元,同年2月4日支出33000元。9、询问丁某甲笔录,主要内容:2003年至今在长杆村担任会计和统计员。2015年腊月的一天,村委主任亓小兵对我说仓丰村委主任王海林和他商量好,制作一份秸秆还田签名表,让我找个农机户把秸秆还田补助款写到农机户名下,给农机户5000元、王海林16000元,给我村留12OOO元。他让我给他造一份秸秆还田表,亓小兵给我提供了我村秸杆还田户的名字、亩数,让我按照他所提供的名字、亩数填表,我在填表当中,根据亓小兵提供的姓名,在我电脑上找到我村村民新农合信息中的身份证号码,一并填到了签名表上。填完表后,把表送到亓小兵家,亓小兵说王海林着急要表,当时亓小兵家里坐了好多人(记不清是哪些人),他让4、5个人代替玉米秸秆还田户在表上分别签上他们的名字,第二天亓小兵把签有农户名字的签名表给了我,我又让尉某在表上逐页签了名字,第二天我把表给了王海林。记不清当时在亓小兵家坐的有谁了。大概过了不到半个月,王海林打电话说秸秆还田补助款到尉某帐户了,让我去安峪镇信用社取钱,我叫上尉某到安峪镇信用社取钱,我俩到安峪镇信用社把33000元取出来,手续是尉某办理的,尉某把钱取出来后拿了5000元,将28000元给了我。这时王海林开车也到了信用社门口,我拿着钱上了王海林的车,在车上我给了王海林16000元,王海林没出具手续。第二天我将12000元给了亓小兵;10、询问尉某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8月17日甲方仓丰村委会,乙方尉某的秸秆还田协议是我签的字,我没有给仓丰村里人干过秸杆还田作业,丁某甲也没有实施秸秆还田。丁某甲让我签协议时还给一份签名表让我在上面签字,我看表上全是我村村民名字,就签了名,在协议书上也签了名字。当时表格中姓名、身份证号码、数量、签名内容都已填写完整。每年干活时村里没人说过要发补助,我干活的每户都收取了应得的费用。2015年腊月村会计以我名义报了33000元补贴款,我和丁某甲取的钱,取出后,丁某甲说给我5000元,我当场取出5000元留下,剩余的28000元给了丁某甲。当时一个仓丰村的人开着车过来,丁某甲过去找他去了,丁某甲让我签订协议并让我在表上签名时答应给我5000元补助款,我考虑一个老百姓能得5000元也不少,我取了钱后留下5000元把剩余的钱给了丁某甲。我每年都给老百姓干秸秆还田作业,都是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收取费用,每亩60元,还有要求打两遍的,价格是70、80元不等,另还有些人熟少给钱的。我知道国家有这个补助项目,但我没享受过。我在仓丰村和长杆村没干过秸秆还田项目。11、询问马某甲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尉某在我居民组没有实施过秸秆还田项目。玉米秸杆还田签名表中没有我居民组的人,我不知道国家对秸秆还田项目有补助款,我们没领过这个补助;12、丁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长杆村共有居民组14个,有12个居民组长外出打工,近期不能回村,无法联系,打工具体地点不详。13、郑某甲、邓某甲、邓某乙、丁某乙、乔某、杨某、马某乙、丁某甲、毕某甲、毕某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十人(均为玉米秸杆还田明细中的人)在2016年没有得到尉某秸秆还田补贴款,秸秆还田花名册上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14、询问亓某笔录,主要内容:2005年至今担任长杆村支部书记。我不清楚尉某与仓丰村签订秸秆还田一事。2015年水务局给我村打井,配套设备不包括变压器。村委会开会决定由村干部想办法筹资购买变压器,我带头出了1万元,其余他们拿了多少我不知道。凑够5万元由我和村委主任亓小兵去大交农电站购买了变压器。不清楚亓小兵是否凑1万元,他是村委主任,不管缺多少钱,他得想办法解决,把钱凑齐。15、询问毕某丙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至今担任长杆村村委副主任。我不知道尉某和仓丰村签订秸秆还田项目的事。2015年水务局给我村打过井,配套工程不包括变压器。后村委会开会决定由村干部想办法筹资购买变压器。亓小兵开会决定每位村委出10000元,按年息1分给每位村委出利息,并以村委会跟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村里一直没有归还过筹资款本金及利息;16、询问郑某乙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至今担任长杆村支部组织委员。没听说过尉某和仓丰村签订秸秆还田项目的事。2015年水务局给我村打过井,配套工程不包括变压器。后村委会开会决定由村干部想办法筹资购买变压器。亓小兵开会决定每位村委出10000元,按年息1分给每位村委出利息,并以村委会跟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村里一直没有归还过筹资款本金及利息;17、(一)绛县小型农用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项目部出具的关于长杆村西北新打机井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项目部项目于2015年分5个标段实施,包括在长杆村西北新打机井1眼,变压器及变压器以上高压输电线路架设由该村自筹解决;(二)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6年绛县安峪镇长杆村委会委托运城市电力开发总公司为该村9号井10KVA配电工程;(三)绛县供电支公司大交供电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份,安装完成长杆村9号井所有电力配套设施,具体费用5万元左右,施工完毕后,该井所有配套设施由长杆村支书与村主任亓小兵交与该所,因该井变压器及配套设施工程正在验收中,财务手续需在验收完成后提供,至今未给长杆村委会出具相应的财务手续;18、(一)协议书,证实:绛县安峪镇长杆村委会于2016年5月6日分别与毕某丙、郑某乙、邓红安、亓某签订的协议,由于村委会资金短缺,为完善变压器配套设备,经支村委会议研究决定,向该四人各借款1万元,村委会付利息;(二)丁某甲(会计)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杆村新打深井配套变压器,亓某、郑某乙、毕炳华、邓红安分别给丁某甲交1万元,并签订了协议,后把4万元给了亓小兵;19、询问任某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6月份开始,我在仓丰村清扫街道卫生。2015年干了半年,到了腊月我向村长王海林催要工资,王海林给了我7500元,我给他打了张收条,因这活是我、刘士军、侯某三人干的,我们把钱平分了,他俩没出收据。2016年没在村财务会计处领过2015年的卫生费,但王海林让我给他补过2015年卫生费的收据,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我按照他要求写的,但没有超过我领取的7500元。2016年4月10日的4350元,内容清理垃圾费;2016年2500元,内容清理垃圾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中的领款条是我写的,这两笔钱村长王海林在腊月已给我支付,凭证里的收据是王海林在2016年让我后补的,领款条上的签名(侯某、赵金中、李甲生、赵四亮、刘士军、冯西安)都是我写的,我只写了条子,没再领过钱。2015年腊月王海林以7500元从我手里购买的装载机,没过户;20、询问侯某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我在仓丰村从事清扫街道卫生。2015年腊月,王海林给我付了3750元,我没出收据,是任某代我出具过。2016年我没在我村会计处领过2015年的卫生费;21、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系仓丰村记账员,2016年前半年,卫生费在安峪财政所拿回后没有给赵四亮、侯某、李甲生、赵金牛、任某、刘士军,是与村长王海林结算的现金约7000元左右(以票据为准);22、运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运城市村(组)零星用工报酬支出单及收据、运城市2016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转账支票存根,证实:2016年4月10日仓丰村支清理垃圾款4350元(收款人有侯某、任某、刘士军、赵四亮、李甲生)。2016年仓丰村支清理垃圾款2500元(收款人有侯某、任某、刘士军、赵夺江、冯西安)。2016年8月22日仓丰村支清理垃圾款1000元(收款人有侯某、任某、刘士军)。23、被告人王海林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至今担任仓丰村村委主任。2015年度代表仓丰村村委与安峪镇政府签订了2315亩秸秆还田协议书。我回村后跟我村农机手陈某联系,他说我村很多农户收割玉米后直接将玉米秸秆在农田焚烧,还有一部分将玉米秸杆做为牛羊饲料,只能完成1000多亩。后我找到陈某,他已把我村每户秸秆还田亩数表填好,总共有1490亩,我俩签订了秸秆还田协议书。陈某告诉我完成不了后,我联系了长杆村的村委主任亓小兵,我给亓小兵说我村还有些秸秆还田任务没干,让亓小兵在他村找个农机大户做个虚假秸秆还田手续,补助款下来后两人各分一半。没过几天长杆村会计丁某甲找到我,我将玉米秸秆还田签名表和协议书的空白表给了丁某甲。安峪镇副镇长侯凯向我催要秸秆还田手续,我给丁某甲打电话让他把表填好送来。没过几天丁某甲将秸秆还田协议和填好的玉米秸秆还田签名表送给我,我将手续送到安峪镇政府。825亩秸秆还田国家总共补贴33000元。补助款回来后,是丁某甲取款的当天在我车上给我16000元,剩余的应该是亓小兵拿走了,具体给谁了我不清楚。每年清理垃圾专项款下来迟,到年底清洁工都急的要工资,我就拿16000元付给侯某打扫3750元,任虎3750元,还用7500元以我个人名义从任虎手里购买了一辆旧铲车(属于我个人财产),主要是为村里干活方便,剩余1000元自己日常开支了。2016年大概4、5月份清洁工资在村财务报账了7500元;24、被告人亓小兵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至今担任长杆村村委主任,2015年安峪镇政府没有给我村下达过秸秆还田任务,我村没有实施过绛县农业委员会秸秆还田任务。2015年种上麦子后(记不清具体时间了),仓丰村委主任王海林打电话找我,和我商量说他村剩余800亩秸秆还田任务,让我帮忙完成,在我村找个农机大户,提供虚假秸秆还田名单,补偿款下来后每人一半。我回村以后,我安排我村会计丁某甲办的这事,我让他在村里找农机户尉某,以尉某的名义签订秸秆还田协议,补助款下来后给他5000元钱,后来丁某甲说尉某同意了,他又找王海林把空白的玉米秸秆还田签名表及协议书要回来,我给丁某甲提供了我村村民大概一百多户的秸秆还田亩数名单,让丁某甲填表,没几天丁某甲将有尉某签名的表格和跟尉某已签订的协议书送到我家,我家当时有几个聊天的村民(现想不起有哪些人),我让他们顺便把秸秆还田户的姓名写到表格上的签名处,签完后就让丁某甲送给王海林了。当时填的就是协议书中的825亩。2015年腊月的一天,我村会计丁某甲和尉某把秸秆还田的补助款取回来,按照当时商量好的,尉某拿走5000元钱,剩余28000元丁某甲给我12000元,给王海林16000元。2015年绛县水务局给我村打了一眼深水井,因为配套设施没有变压器,无法使用,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由村干部每人筹资1万元,总共筹资5万元,购买变压器,我将12000万元以集体名义筹资的形式购买变压器了,我跟亓某说过这事。2016年5、6月份,我和村支部书记亓某到大交农电站购买的变压器;25、(一)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亓小兵已将12000元赃款退缴、王海林已将16000元赃款退缴、尉某将5000元退缴;(二)1、绛县安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王海林同志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海林上任以来扎实工作,时刻为群众着想,办实事,受到村民一致好评。2、安峪镇仓丰村村民对王海林从宽处理的请愿书,要求对王海林同志从宽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林、亓小兵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家专项补贴款,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林、亓小兵的该项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海林、亓小兵已将赃款全部退缴,且当庭自愿认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林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亓小兵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冬云审 判 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林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