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宇宽、张刚强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宇宽,张刚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8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宇宽,男,回族,1994年5月31日生,住本市鼓楼区,现住本市龙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霞,女,回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崔宇宽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少忠,男,汉族,1942年5月29日生,住本市鼓楼区。系崔宇宽之外祖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刚强,男,汉族,1940年11月7日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现住本市龙亭区。上诉人崔宇宽因与被上诉人张刚强相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宇宽上诉要求:1、恢复出行通道口;2、不准张刚强在崔宇宽门前大家的绿化地上再种新的树木,要求保持现状;3、张刚强赔偿崔宇宽的苹果树;4、撤除或调整张刚强的摄像头方位。事实和理由:1、张刚强在崔宇宽出口处垒了一个菜池,因崔宇宽有汽车出入,已影响了崔宇宽的出入,要求张刚强拆除菜池,恢复崔宇宽出行通道。2、张刚强在大家绿化地上种菜种树,并临近崔宇宽家门前,张刚强施粪会污染空气,侵害崔宇宽的××且树木长大后会影响崔宇宽的门前的阳光视野。崔宇宽不准张刚强在崔宇宽门前大家的绿化地上再种新的树木,要求保持现状。3、一审庭审中,张刚强已自认这段了崔宇宽的苹果树,崔宇宽也提交了照片,但一审判决称崔宇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刚强的侵权事实而不予支持是错误的。4、张刚强的摄像头针对崔宇宽的院子,虽一审取证未摄入崔宇宽的院子,但张刚强设置的方位不对,有针对性,摄像头高低又可以调动,影响社会安全、和睦相处,同时也给崔宇宽带来了精神压力。张刚强的另外一个摄像头正照着崔宇宽的院门前及葡萄架,也正是崔宇宽的出行路口,张刚强对崔玉兰的出行情况了如指掌,给崔宇宽带来不便和不安全因素。摄像头以一审取证应已第一次为准。张刚强辩称,1、崔宇宽要求恢复的通道本来就不是小区规划的道路,况且我已经给其预留了2.5米的道路。2、张刚强种的树离崔宇宽的房子约10米远,离崔宇宽的大门也有7、8米的距离,另崔宇宽已经拔了张刚强6棵树。张刚强的爱人与崔宇宽争执时给他弄断了1棵树,论赔偿的话,崔宇宽应先赔偿张刚强的树。3、摄像头并不妨碍崔宇宽,张刚强按照的摄像头方向离崔宇宽家还很远。崔宇宽向一审法院请求:1、恢复出行通道,拆除双方相邻处张刚强所垒花坛1.95米;2、移除张刚强在崔宇宽门前所种的树木3棵;3、要求张刚强赔偿崔宇宽苹果树一棵;4、拆除张刚强在其院子里及门楼上安装的正对着崔宇宽家的摄像头;5、撤除张刚强的简易房,院墙、大门并恢复原状;6、要求张刚强停止使用地下水,承担打井已给楼房所带来的危害并赔偿2万元;7、张刚强的摄像头侵害了崔宇宽的隐私权赔偿2000元;8、张刚强赔偿因其养鸡给崔宇宽造成的健康损失3万元;9、移走张刚强院墙边种的树木;10、不准张刚强种在崔宇宽门前的果树菜,交换苑中园小区业主的绿化地。张刚强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崔宇宽赔偿张刚强果树六棵和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2、崔宇宽赔偿因其养狗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3万元;3、要求崔宇宽拆除简易棚,消除对张刚强的危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崔宇宽、张刚强双方家分别位于开封市龙亭区××北关村××小区××楼××单元××东××和西户,张刚强在双方凡物相邻处盖有2个相邻花坛,毗邻双方房屋处花坛2.2米(以下称花坛A),毗邻花坛A难免的花坛1.95米(以下称花坛B)。在崔宇宽家大门正前方有菜园(以下称菜园A),菜园A为张刚强家所种,菜园A的外围距离花坛B2.2米,菜园A外围为一条陷下去的小沟,该小沟的外围距离花坛B1.8米。在菜园A西侧有一菜园(以下称菜园B),系张刚强所种,菜园B与花坛B之间有一通道,通道宽度为2.35米。崔宇宽家大门为1.8米。张刚强家菜园前有一小区通道。张刚强在崔宇宽家,门前方种树木的位置即菜园A是小区内的绿化带。张刚强家安装有四个摄像头,其中两个摄像头所对的方向及所照射的范围为张刚强自家院落,有一个摄像头所对的方向为张刚强菜园和部分通道,有一个摄像头位置所对方向为张刚强家门前。张刚强在自家院落西侧建有简易房,高约2.8米-2.9米。在双方院落相邻处建有院墙,该院墙北边部分高1.6米,南边部分稍高于北边。张刚强在自家院落东村院墙边栽有树木,未见树干向崔宇宽家延伸。崔宇宽在自家院落西侧建有简易房,高约1.9米。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关关系。本案中,双方作为邻居,应当守望相助,为彼此的生活提供便利,但双方在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时应尽量采取对相邻不动产损害最小的方法,双方在生活中银相邻关系发生争议,应避免过激行为,协商解决,积极维护睦邻关系。双方在生产、生活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对方的不利影响,如鸡粪、鸡叫、狗叫声、种菜施肥、建立简易棚、院墙、大门等,但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应采取对对方损害较小的方式,双方作为邻居,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也应考虑到有利生产的原则,积极协商,缓和对立情绪,而双方关于要求对方拆除简易棚、院墙、大门、清楚书面、赔偿养鸡、养狗造成的损失显然未考虑有利于生产原则和减少对方损失,且张刚强所种植的果树菜及菜园距离崔宇宽较远,对崔宇宽并无妨碍。张刚强院内树木并未向崔宇宽家延伸;张刚强的简易房位于西侧,崔宇宽家在张刚强的东侧,简易房及院大门距离崔宇宽的房屋较远,张刚强的简易房、院墙、大门对崔宇宽并无妨碍,若张刚强的院墙、大门破坏小区统一性,应由该小区物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崔宇宽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刚强养鸡给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张刚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崔宇宽养狗给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张刚强未提交证据证明崔宇宽简易棚给其带来的危害结果,故崔宇宽请求张刚强清除崔宇宽种在其门前的三棵树木、要求不准张刚强将果树菜重在崔宇宽院门前、要求移走张刚强院内树木、要求拆迁张刚强的简易房、院墙、大门、恢复原状、要求张刚强赔偿因养鸡造成崔宇宽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刚强要求崔宇宽赔偿因养狗给其造成的损失3万元及要求采取崔宇宽简易棚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关于崔宇宽要求恢复出行通道、因双方家菜园门前有一小区通道,张刚强家的花池、菜园旁的通道距离并不影响崔宇宽现有的通行,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崔宇宽要求撤除张刚强在院子里及门楼上安装的摄像头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张刚强安装摄像头应避免给崔宇宽带来不利影响,崔宇宽认为张刚强家按照摄像头带来不便,应与张刚强协商安装位置或固定摄像头范围,但在一审法院两次现场勘察时,张刚强安装的摄像头并未对准崔宇宽家大门及院落,并未侵犯崔宇宽的隐私权,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崔宇宽要求张刚强停止使用地下水,承担打井带来的危害并赔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崔宇宽不能证明张刚强使用地下水与崔宇宽房屋裂纹存在因果关系,故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关于崔宇宽要求张刚强交还苑中园小区业主的绿化地问题,该绿化地位于小区内,如张刚强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应由双方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故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关于崔宇宽要求张刚强赔偿一个苹果树的问题,因崔宇宽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刚强侵权事实,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张刚强反诉要求崔宇宽赔偿六棵树及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的问题,张刚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崔宇宽的侵权事实,该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崔宇宽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张刚强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崔宇宽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张刚强承担。二审中,崔宇宽提交以下证据:1、崔宇宽的驾照及汽车所有权证书(均是复印件);2、社区的证明。证明崔宇宽有汽车,需要进出汽车,张刚强已影响崔宇宽的通行。3、崔宇宽购买该房屋的前业主出具的证明,证明门前原本那块地是草地花池,不是张刚强所称的建筑垃圾。张刚强质证意见为,崔宇宽家中根本无法进出汽车,车都放在车库里,不影响其通行。关于业主的证明不是事实,那地方原本就是建筑垃圾,是物业说的可以开荒,以种树为主,种菜为辅。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崔宇宽与张刚强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法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关于崔宇宽上诉要求不准张刚强在崔宇宽家门前大家的绿化地上再种新的树木、保持现状的问题,因崔宇宽请求的事项是对张刚强的禁止性行为,且没有实际发生,也未对崔宇宽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失,故崔宇宽的该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摄像头的问题,经一审法院现场勘察,张刚强安装的摄像头并未对准崔宇宽家大门及院落,也未侵犯崔宇宽的隐私权,即崔宇宽所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崔宇宽要求按照第一次取证时摄像头的方位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判决,主张张刚强撤除或调整摄像头方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恢复出行通道的问题,现有张刚强所种的花坛与菜园之间的距离为2.35米,且双方家门前的菜园前面有一个小区的通道,崔宇宽上诉提交的驾照及汽车所有权证书并不能证明张刚强的行为影响其通行。因此,崔宇宽要求恢复出行通道口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崔宇宽要求张刚强赔偿其苹果树损失的问题,崔宇宽称张刚强已自认折断了其家的苹果树,但张刚强不予认可,故一审判决以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刚强的侵权事实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崔宇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崔宇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