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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有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有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有东,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在开平市赤坎镇红溪管区卫生站工作,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有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有东饮酒后驾驶2016年11月7日粤J×××××号小轿车由开平市赤坎镇往长沙方向行驶,当天20时许行驶至开平市325国道海伦堡红绿灯路段时,与金某驾驶的赣H×××××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处理事故时查获被告人吴有东。经鉴定,吴有东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8.8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有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吴有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有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金某、余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吹气酒精浓度测试结果贴纸,开平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收据,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有东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有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吴有东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有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有东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有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萍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