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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锡金与刘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金,刘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3民初625号原告:李锡金,男,生于1975年6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邱治霞(系原告李锡金之妻),女,生于1974年7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刘锟,男,生于1972年2月11日,汉族,农民,原住四川省长宁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李锡金诉被告刘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锡金的委托代理人邱治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锡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欠款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6日20时20分许,被告刘锟饮酒后驾驶川AOW6**号小型轿车在国道108线2523KM+980M段路处,与原告李锡金停放代售的六辆“五征牌”自卸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李锡金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锟应承担全部责任。2015年12月21日,双方经汉源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刘锟赔偿原告李锡金车辆损失费用50000元,协议当日履行15000元,余款2016年5月16日前分四次付清,如到期末履行完毕,被告刘锟再行承担10000元的利息及引发的相关费用补偿。至今被告刘锟仅仅履行了5000元,原告李锡金多次催讨无果。综上所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合理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作出公正判决。被告刘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20时20分许,被告刘锟饮酒后驾驶川AOW6**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8线由汉源县方向往荥经县方向行驶至G108线2523KM+980M处,与路外原告李锡金停放代销售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2月14日,经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2月21日,经汉源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锟与李锡金达成协议:刘锟一次性补偿李锡金被损车辆修复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0000元,协议达成之日已给付15000元,余款35000元分四期给付,如于2016年5月16日前未给付完相关赔偿款,则刘锟自愿再多补偿李锡金10000元。协议达成后,刘锟向李锡金出具了欠条,并先后共支付了20000元,余款经原告李锡金催收,无果。2017年4月,李锡金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主张。认定步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坏车辆的合格证,汉源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锡金停放代销售的车辆因被告刘锟饮酒后驾驶川AOW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李锡金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事故发生后,经汉源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锟与李锡金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达成协议后,被告刘锟在2016年5月16日前已支付20000元,尚余30000元未支付,按双方的约定,刘锟应再给付李锡金1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李锡金要求被告刘锟履行协议欠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刘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李锡金赔偿费用计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锟承担。被告刘锟应承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李锡金预付,待履行上述款项时由被告刘锟一并付给原告李锡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月琴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