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志理、陈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理,陈美平,叶建仲,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66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理,男,1967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陈美平,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建仲,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黄垟乡底黄垟村,组织机构代码:55288890-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理与被执行人陈美平、叶建仲、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美平、叶建仲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上述查封的财产。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6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