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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杨敏,尹丽,周文翔,葛懿,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17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号。负责人:张利阳,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杨敏,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尹丽,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周文翔,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葛懿,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周文翔。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诉被申请人杨敏、尹丽、周文翔、葛懿、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敏、尹丽、周文翔、葛懿、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30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双方当事人在保全期间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7)鄂0104民初2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葛懿在交通银行武汉武胜支行,账号:62×××20610799988688上的存款3070240.15元扣划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赫斌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