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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何某1与何某2何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何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799号原告:何某1,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重庆市武隆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2,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何某3,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何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何某1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1负担。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培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