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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先锋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先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09号罪犯李先锋,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先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宣判后,2009年12月17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12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先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先锋于1994年球至1995年9月,伙同他人先后在清丰县、濮阳市市区、南乐县、内黄县、河北省大名县等地作案八次,盗拆正在使用的农用变压器14台,盗割正在使用的农用电线600米,共计价值115594元。该犯系流窜作案、多次犯罪。罪犯李先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先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先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先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