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号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惠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惠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5民初号4835号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十九座(地质大厦)3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501530X3。法定代表人:杜振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津,是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惠冰,女,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689.60元、7850.30元及滞纳金858.1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具备三级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10月18日,原告与南海区桂城街平洲三山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取得了对基业花园的物业管理权,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被告是该小区业主,拥有小区内2座224房及2座A铺,房屋和铺位建筑面积分别为68.68��方米和159.56平方米。被告尚欠2013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689.60元、7850.3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李惠冰就佛山市南海区××房和××铺尚欠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9539.9元。若被告于2017年5月24日前向原告缴费,双方自愿以7000元了结纠纷,否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款项总额9539.9元及滞纳金858.1元(已交部分作相应扣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在收取上述款项后,应在被告2座A铺前设置禁止车辆停放的障碍物,并承诺如发现违停,在接报后10分钟内予以处理。三、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焕然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人民陪审员 陈佩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绮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