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志福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兴胜祥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兴胜祥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4行初111号原告:马志福,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琴,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泽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朱文智,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凌,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伤保险处干部,住乌鲁木齐市。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兴胜祥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付同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刚,乌鲁木齐市向导法律服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志福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兴胜祥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牛清玉代理审判员 聂红梅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