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镇赉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大鹏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赉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17号申请人:镇赉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大鹏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大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0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017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