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许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45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93年7月14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2017年1月25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伙同高某某、邬某通过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呙某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兆祥东路大豆花园23-24号德拉斯大排档二楼的出租屋,于该出租屋的客房中盗走红米Note2手机一台,得手后逃离现场。2017年1月25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抓获被告人许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伙同高某某、邬某(均已判刑)通过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呙某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兆祥东路大豆花园23-24号“拉德斯大排档”二楼的出租屋,于该出租屋的客房中盗走红米Note2手机一台,得手后逃离现场。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许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2016年12月25日,同案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其供述伙同被告人许某、邬某在“拉德斯大排档”二楼的出租屋盗窃一台红米Note2手机。在被告人许某服刑期间,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因本案对被告人许某进行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许某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刑满释放,并于同日因涉嫌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呙某的陈述,情况说明,同案犯高某某、邬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许某的刑期计算问题。经查,2016年8月份,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于同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在被告人许某服刑期间,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发现被告人许某参与此次盗窃,并对其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故本案属于漏罪,应与原判盗窃罪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许某于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并于同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故该日不应重复计算在刑期之内,应以2017年1月26日作为起算点计算剩余刑期。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之前盗窃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金淋云人民陪审员 李舜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