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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卓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卓,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财保13号申请人:李卓,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洪沟村辉海怡馨苑1幢1层2室。被申请人: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海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75号。法定代表人:詹辉,辉海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卓于2017年5月22日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辉海公司开发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洪沟村辉海怡馨苑1幢1层2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卓以其房产提供担保。2017年5月23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襄阳仲裁委员会的移送和申请人李卓的财产保全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洪沟村辉海怡馨苑1幢1层2室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李卓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盛景小区2幢2单元3楼234房屋,房权证号码:襄州区字第S000243**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