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执拍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南市区安保化贸中心与涞源县恒邦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拍8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南市区安保化贸中心。法定代表人李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忠,男,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涞源县恒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南市区安保化贸中心与被执行人涞源县恒邦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以(2016)冀0630执封83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涞源县某某村的铁精粉约500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涞源县恒邦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涞源县某某村的铁精粉约500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