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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公维兰、刘士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维兰,刘士爱,刘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52号申请执行人:公维兰,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山旅游区。申请执行人:刘士爱,女,195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山旅游区。被执行人:刘如东,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维兰、刘士爱与被执行人刘如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费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如东偿付申请执行人损失1672.44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公维兰、刘士爱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公绪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