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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森华、傅根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森华,傅根维,倪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周森华,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傅根维,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倪小伟,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森华与被执行人傅根维、倪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材料款214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9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钱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挺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