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保定鑫兴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与崔红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鑫兴橡胶机带有限公司,崔红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0号申请人保定鑫兴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张岳村南口。法定代表人:王纪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崔红彦。本院在执行保定鑫兴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与崔红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并经申请人确认,未发现被执行人崔红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广仁审判员 陈振寅审判员 杨 浩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