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帮君、河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勤,该省省长。上诉人李帮君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1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李帮君不服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复决[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6年2月1日、2月2日分别以衡水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次行政诉讼。前一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撤销衡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一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复决[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两案均移送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分别立案(2016)冀01行初191号、(2016)冀01行初192号。前一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撤销衡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一案即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复决[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原审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李帮君针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复决[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提起两次行政诉讼,后一次起诉属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上诉人李帮君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主要称,一、上诉人的起诉不是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就作出裁定,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复决[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已经立案的(2016)冀01行初191号案件的其中一个诉讼请求是确认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5]8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因此,本案李帮君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不开庭审理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上诉人李帮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