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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俐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来收,青岛李沧金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丽丽。上诉人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蕾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清书 记 员  吴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