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00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城龙路汉龙小区。法定代表人曹汉成,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