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新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新羲,男,1989年5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故城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新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新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郭新羲的哥哥郭某因怀疑妻子李某与王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王某2发生纠纷。当日19时许,被告人郭新羲为帮助郭某解决上述家庭纠纷,随郭某、李某至南京市秦淮区友谊河路七桥瓮花鸟鱼虫市场附近,欲与王某2协商,被告人郭新羲在协商刚开始时即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2腿部。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郭新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新羲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新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郭福厚、李晶、冯雅周等人的证言、病历资料、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新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新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新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新羲已赔偿被害人王某2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新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新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可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