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颖华诉张开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颖华,张开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颖华,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苗,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颖华因与被上诉人张开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颖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颖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颖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20元,减半计收计10,410元,由上诉人王颖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