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杨文自申请执行唐玉贵、杨信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自,唐玉贵,杨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自,男,997年11月11日生,苗族,广西自治区隆林县人,住广西自治区隆林县德峨乡幺村。被执行人唐玉贵,男,1984年11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顶效镇绿化村。被执行人杨信林,男,1983年3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住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地址: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瑞金大道。负责人:张玉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2016)黔0423执10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杨文自申请执行唐玉贵、杨信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玉贵、杨信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唐玉贵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文自人民币3129元;二、被执行人杨信林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文自人民币3283元;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文自人民币2412元;四、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唐玉贵承担90元,杨信林承担60元;五、申请执行费5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已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唐玉贵、杨信林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玉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杨信林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均无登记记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朝忠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杨文自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423执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万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