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祖某某诉被告王某、庞某某、尹某某、尹某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某,王某,庞某某,尹某某,尹某某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83号原告祖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锦州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庞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尹某某,男,汉族,约50岁,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尹某某甲,女,约50岁,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祖某某诉被告王某、庞某某、尹某某、尹某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中写明的被告尹某某甲住址,发现被告尹某某甲已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未能查找到该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状中应载明被告的详细信息,现根据原告写明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给原告祖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