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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董耀忠申请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耀忠,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财保34号申请人:董耀忠,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长印,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肇东市开发的天禹世纪城二路二段xx号、xx号、xx号三处商服楼(登记在董耀忠名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在肇东市开发的天禹世纪城二路二段xx号、xx号、xx号三处商服楼(登记在董耀忠名下)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在十八街公安局集资楼x单元xxx室和董仁喜在肇昌路厂房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