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强与吴修珍、XX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吴修珍,XX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356号原告:孙强,男,1977年8月9日出生,现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修珍,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新泰市。被告:XX防,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新泰市。孙强与吴修珍、XX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孙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