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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强与吴修珍、XX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吴修珍,XX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356号原告:孙强,男,1977年8月9日出生,现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修珍,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新泰市。被告:XX防,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新泰市。孙强与吴修珍、XX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孙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