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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六民、韦惠波等与谢先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六民,韦惠波,谢先件,莫秋英,谢永平,唐修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794号原告:周六民,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原告:韦惠波,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告:谢先件,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告:莫秋英,女,1955年生,汉族,住柳州市。被告:谢永平,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告:唐修辉,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原告周六民、韦惠波诉被告谢先件、莫秋英、谢永平、唐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周六民、韦惠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六民、韦惠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先件、莫秋英、谢永平、唐修辉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六民、韦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原告周六民、韦惠波负担。审 判 长  乔栎静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黛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