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骆晓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晓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305号原告: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7852L。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骆晓琳,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谢灵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宜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