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7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延边强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桂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强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桂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550号原告:延边强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被告:孙桂香,女,1971年12月1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延边强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桂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强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强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强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延边强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俞泉龙审判员 刘风春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梅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