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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德忱、李广坤、李广凡与被申请人韩俊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德忱,李广坤,李广凡,韩俊林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广坤。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广凡。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智伟,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俊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红(韩俊林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铁君(韩俊林之子)。再审申请人李德忱、李广坤、李广凡因与被申请人韩俊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4民终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德忱、李广坤、李广凡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错误。一、涉案房屋所谓的典当和回赎真实性存疑,只有一个与对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李广忱作证,没有原始典当回赎的凭证。二、1983年涉及房屋买卖的事实也只有与对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丛友仁证实,没有协议和收据等直接证明,李德忱和韩彩琴对此不知情与事实逻辑不符。我们依法继承诉争的房屋。三、韩俊林2009年办理的房产证以“自建”名义办,与事实严重不符。李德忱持有房产证未经政府撤销或变更具有公信力。综上,本案应予再审,并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诉求。韩俊林提交意见称,一、1980年回赎两间房是真实的,李德忱也曾予以认可,现在是出尔反尔。二、三间房的买卖也是事实,有证人出庭作证,我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对房屋进行维修管理,居住30多年,从没有任何争议。三、关于房照问题,我两次办理的房照都是乡里统一进行办理的,具体填表,关于面积、间数等都是乡里统一填的,房照手续是合法的,而李德忱的房照是通过关系违反规定办理的。四、原审时的证人与我均没有利害关系,只是一般的邻里关系。综上,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应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为原审关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是否正确。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被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在先,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在后,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系基于继承韩文章的财产而办理,故应首先考量韩文章与被申请人韩俊林谁系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被申请人主张通过回赎和买卖的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且提供了相关证据,亦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已成为法定的所有权人,而申请人虽不予认可,且主张涉案房屋原系韩文章所有,却不能提供韩文章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被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审认定被申请人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并无不当。本次申请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与二审时的上诉事由基本一致,案件事实也并未发生变化,其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李德忱、李广坤、李广凡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德忱、李广坤、李广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葛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