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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刘金银、邓迎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银,邓迎媛,罗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财保19号申请人:刘金银,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被申请人:邓迎媛,女,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罗国雄,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人刘金银与被申请人邓迎媛、罗国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银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邓迎媛、罗国雄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金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迎媛、罗国雄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金银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翠山峰景12街43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辉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