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贾婷婷与被告宋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婷婷,宋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366号原告贾婷婷,女,被告宋超,男,原告贾婷婷与被告宋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贾婷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婷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贾婷婷负担。审判员 周永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