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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贾婷婷与被告宋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婷婷,宋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366号原告贾婷婷,女,被告宋超,男,原告贾婷婷与被告宋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贾婷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婷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贾婷婷负担。审判员  周永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