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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吕泉志、何玉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泉志,何玉仙,吴思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泉志,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何玉仙,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吴思梨,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吕泉志与何玉仙、吴思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何玉仙、吴思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何玉仙、吴思梨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玉仙、吴思梨存款人民币10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