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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858常州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湖北豪盈工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豪盈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858号之一原告:常州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五一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96776XW。法定代表人:姜炳生。被申请人:湖北豪盈工贸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红卫动力厂社区1栋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52614776J。法定代表人:余晓光。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常州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豪盈工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6元,保全费4920元,合计1104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