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谢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7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期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于2017年05月13日15时45分许,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香榭峰景苑停车场入口时,车辆与停车场收费岗亭闸门发生碰撞,造成停车场收费岗闸门损坏,粤B×××××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谢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g,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3.25mg/100mg。另查明,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取得了香榭峰景物业处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身份材料、驾驶证信息、犯罪记录查询,证人谢某、李某、王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视频、抽血视频光盘,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7〕74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造成了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醉酒驾驶机动车时间、地点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