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荔平与李涛、刘彦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荔平,李涛,刘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刘荔平,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涛,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刘彦军,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涛之妻。本院执行刘荔平与李涛、刘彦军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797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李涛。刘彦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鉴于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