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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冬元、蒋初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元,蒋初连,蒋启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冬元,女,194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蒋初连,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蒋启来,男,1977年10月9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黄冬元、蒋初连与蒋启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启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冬元,蒋初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启来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启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蒋启来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兴坪支行账号为37×××11账户存款人民币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0170)。二、划拨被执行人蒋启来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兴坪支行账号为37×××89账户存款人民币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0170)。三、划拨被执行人蒋启来在其妻子莫燕萍名下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兴坪支行账号为37×××36账户存款人民币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01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俊 更多数据: